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申诉、复议与变更)
第五章 申诉、复议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不得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向学院和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内毕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学院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一)必备条件:
1.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包括考试科目与考查科目);
3.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4.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二)在具备本条所列各项必备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在受处分期间学期综合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30%或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2.专科生升入本科者(以调档函为准);
3.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
4.有其他突出表现,经学院研究可予提前解除处分期限者。
(三)以下情形不予提前解除处分期限:
1.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2.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者;
3.弄虚作假、舞弊已达到解除处分条件者;
4.经学院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五条 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程序:
(一)要求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毕业离校前两个月开始受理),先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和思想汇报,并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交至其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学生所在系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研究,作出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
(三)学生所在系将是否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具体意见及学生相关材料统一报学院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提前解除处分期限的决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行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发。受处分学生自提前解除处分期限起,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在我院接受其他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